企業基因•(以道馭)術之 股東,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,是公司的核心要素;沒有股東,就不可能有公司。
企業基因、股東能力
企業老板可以選擇一個非常好的產業,選擇一個非常好的地理位置,一群優秀的員工,以及一批忠誠的顧客群。
除此之外,還需要有一個或多個甚至一群志同道合、能力互補、資源廣泛的股東群體。有70%以上的企業在獲得一定成功之后,卻無法走得更遙遠,就是因為股東結構出了問題。
一個企業的股東可以從三個方面而來:一是最初與你一起創業的伙伴;二是企業建成之后,融資進來的股東;三就是從優秀員工中選拔出來的股東。作為老板必須要考慮股東的利益,拿得到好處他們才會參與進來或者投資你的公司,只有讓股東看到了企業的價值,并從中獲得了利益,公司才會越走越遠。
企業基因、股東資源
股東之所以能成為股東,正是因為他們手上掌握別人所沒有的資源,或者是因為他有很強的個人能力和行業經驗。而他們各自掌握的資源和能力都是互補的,股東之間只有各自占據著不同的優勢,才能合作共贏。因此,早期創業找股東,一定要找互補型股東。
或許在30年前,創業者可以單打獨斗,因為當時的中國遍地都是機會,嚴重的商品短缺,只要把產品做出來就可以了,即使你文化水平不高又沒什么技術能力也照樣有成功的可能。當時選擇下海做生意的人,甚至都是些社會地位不高,又沒有工作,被生活所迫且敢于放下面子的人。
但30年后的今天,單打獨斗的時代已經過去了,現在的機會遠遠不能與從前相比,創業必須是幾個掌握不同資源或能力互補的人一起奮斗。有的人懷抱夢想,有才能、有資源卻沒有資金;有的人有資金又沒有才能,等等,這些問題都使得創業者不得不尋找合伙人。有著共同理念或夢想的人更容易一拍即合,說干就干,但他們通常會忽略一個重要的環節,那就是制定經營企業的游戲規則。
企業基因、股東協定
游戲規則即協定,也就是獲得全部人認可的公司章程。既然要合伙做同一件事情,那么彼此之間就要相互認可,達成一致,有共同的目標。
首先,所有的股東都要清楚,當初一起辦企業的動機和使命是什么,也就是說為什么要做這件事;其次,這個企業的定位是否清晰;最后便是協定,當企業遇到困難時,應該如何解決。必須將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盡量預測出來,并提前明確解決的對策與辦法。
例如,一家創業公司有五個股東,公司賺到錢之后,多少錢是分到股東手里的,多少錢用于公司未來的發展;公司若是沒能獲得成功,最后要散伙了,剩余的資產又該怎么分配。只有上述問題都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,才是真正的股東協定。這就是股東結構組成的關鍵所在。
案例
2002年,中大投融資總裁班學員在離開了科龍,決定與一位志同道合的同事創辦一家屬于自己的公司,但苦無好項目,不知道該做什么好。于是同事就介紹了一位朋友過來,此人當時在一家外企從事智能控制與操作系統開發工作。這一系統一般用于大型活動、會議等的操控,只要將程序設定好,便可輕松控制整個會場的燈光、音響、窗簾、電腦等。
通過討論,大家一致認為智能系統在中國很有發展前途,而這位技術人員也很想自己創業,但他沒有資金。很快我們三人便決定合伙成立一家公司,專門代理國外先進的智能系統在中國的銷售與安裝。
作為專業人士,新加入的朋友順理成章地成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,而我與同事負責出資。之后,我們開始協商合作規劃,出力的伙伴說:只要在一年內,我能保證公司不會虧錢,你們就要給我33%的干股。我和同事當時心想,他居然有把握一年就可以保證不虧錢,那么一年之后給他33%的股份也無妨,如果真的是個人才,那么之后肯定也能賺更多的錢,于是我們倆便爽快地答應了下來。
實踐證明,我們的眼光是對了,這一年此人非常的努力,33%的股份激發了他的潛能,到年底公司不僅沒有虧錢,還賺了不少錢。按照約定,我們將33%的股份給了他,在他的管理下,公司發展得非常不錯。但自從有了33%的股權,這位仁兄的心態就發生了變化,開始在公司的財務方面動手腳,再加上我們倆并沒有嚴格的監控,起初并沒有發現問題。
漸漸地,公司的財務開支越來越大,而他也開始買車買房,我們倆感覺有些不對勁,當時雖然賺了不少錢,但也還沒到可以讓他如此揮霍的地步。經過一番調查才知道是他在做手腳,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他已經開始組建新的團隊,準備獨立單干了。最后三人只好不歡而散,當時公司成立還不過五年的時間。
股東,公司的核心要素、公司存在的基礎
如今我回過頭來再進行反思,當時在創業之初就存在三個問題:第一,辦這個企業時,我們沒有共同的使命感;第二,我們并沒有談過長遠的理想和愿景;第三,雖然我們談到了定位,也知道公司該怎么走,但從來沒談過遇到問題之后該怎么解決,當時所有的討論都是以利益為出發點。
其實,剛開始的方法是正確的,從0到33%的股份激發了這位管理者的積極性。只是后來我們沒有把握好人性,在拿到33%的股份后,他會認為這本來就是他應得的。但在后面的幾年,他仍然為公司賺了很多錢,可大部分錢都沒能落到他自己的口袋里,此時他的心理就開始不平衡。
如果當時我們與他再做一個協定,例如,要是第二年能賺到500萬元(金額可以協定),那就將公司60%或51%的股權給他,我們出資的兩人只占40%或49%,這對他自己而言,就變成名副其實的老板了,他完全是為自己打工,而我們還是有錢賺的。那么,后來的結果肯定就大不一樣了,或許也就不會鬧到不歡而散的地步。
我們自己本身也缺乏對企業管理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,當時把關不夠嚴格,在某種程度上,也是縱容了管理者的貪婪和腐敗。就好像國家行政體系一樣,某個機關領導權利過大而缺乏監管,就容易產生腐敗,這也是人性的問題。對我來說,那一次創業經歷,雖然最后賺到了錢,但就做企業而言是失敗的。(本文原作者:尹玉龍)